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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新索赔案(已有一审胜诉判决)
发表时间:2017-12-28     阅读次数:     字体:【

2016年824日,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证券维权索赔团队代理的首批股民诉上海绿新(现顺灏股份)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已经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文件,并获得法院受理立案,目前该案部分案件已经获赔一审胜诉判决,平均判赔比例为80%

现: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证券索赔律师团队继续征集上海绿新受损股民参与维权索赔

一审法院确定的索赔条件:凡在201231日至2016428日购买上海绿新股票,且在20164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上海绿新股票,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权依法提起索赔诉讼,要求上海绿新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咨询方式:刘华浩律师,1802713914

单位: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中信广场3002

本次索赔的依据:

2016 7 28日,上海绿新公告称,2016725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海绿新涉嫌的违法行为有两个:

第一,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王丹的关联交易行为。王丹,时任上海绿新董事长,2009818日至2015630日任上海绿新总经理,上海绿新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王丹为上海绿新的关联自然人。 2012 年至1014年期间,王丹连续多次与上海绿新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达到 21,769,703.13元,已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所规定的关联交易。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0.2.3“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上海绿新均未及时披露。

第二,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2014328日,上海绿新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涉及协议标的的金额368,000,000元,已达到《深圳证 2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9.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的标准,应当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 “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时”披露,上海绿新未及时披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若存在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其有权依法提起索赔诉讼,要求上海绿新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股民需提供的诉讼资料:

1、股民身份证(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股民买卖涉虚假陈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载明身份证号,并加盖证券公司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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