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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索赔案(部分案件已和解获赔)
发表时间:2017-12-28     阅读次数:     字体:【

2015年11月12日,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证券索赔律师团队代理的首批股民诉海润光伏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已经正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索赔资料,并获得法院受理立案,目前海润光伏索赔案第一批案件已经和解获赔

现: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证券索赔律师团队继续征集海润光伏受损股民追回因海润光伏证券虚假陈述而造成的投资损失。

索赔条件:凡在2015123日至2015130日期间买入海润光伏(600401)股票且在2015130日之后继续持有海润光伏股票或卖出海润光伏股票,存在亏损的股民,依法均可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润光伏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咨询方式:刘华浩律师,18027131914

单位: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中信广场3002

索赔缘由:

20151023日,海润光伏公告收到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号),江苏证监局认定海润光伏及相关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是:

  1、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紫金电子、九润管业、杨怀进于2015123日披露的《分配预告》和《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

  海润光伏及其前述三大股东于 2015 123日,即在法定业绩预告截止期前的敏感时点,采用模糊性的语言,对 2014年经营状况进行描述,并作为高比例转增提议的理由,结合资本市场上业绩良好才会高转增的惯性思维,足以使投资者对公司2014年经营业绩产生错误判断,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同时《分配预告》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和《分红规划》的规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而且应同时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即“公司合并报表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而事实上,海润光伏合并报表该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负值。因此该分配预案实际上并不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相关分配政策的规定。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给投资者造成了利润为正、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错误判断,客观上给投资者造成了误导。

  2、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江阴爱纳基、江阴润达超比例减持情况未完整予以披露。

  九润管业、江阴爱纳基、江阴润达作为一致行动人,于 2014 1222日合计持有海润光伏股票205,301,46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3.04%。截至20151 20日,共累计卖出 91,155,1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9%,减持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九润管业虽然于 2015120日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是未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江阴爱纳基、江阴润达的减持股份比例,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人江阴爱纳基、江阴润达出售公司股票的情况。

  3、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从事短线交易。

  九润管业属于持有海润光伏股份5%以上的股东,2015114日至2015127 日,九润管业卖出海润光伏股票106,357,861股,2015127日当日又买入海润光伏股票200, 000股,2015128日卖出海润光伏股票50,839,884 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若存在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其目前有权依法提起索赔诉讼,要求海润光伏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股民需提供的诉讼资料:

1、股民身份证(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股民买卖涉虚假陈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载明身份证号,并加盖证券公司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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