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已经取得阶段性的胜利。
根据辉丰股份2021年7月20日发布的《ST辉丰: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显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针对原告许光挺、胡军、陈艳琴、肖明忠等230名原告诉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辉丰股份赔偿原告许光挺、胡军、陈艳琴、肖明忠等 224 名原告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87199203.78元。
代理该案索赔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表示,相较于辉丰股份2万多股民来说,目前参与辉丰股份证券索赔的人数是极少的。其他符合条件,且尚未提起索赔诉讼的受损股民依然可以继续参与索赔诉讼,且将来获赔概率非常大。
刘华浩律师同时表示,根据目前一审判决确定的索赔条件,凡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19日之间买入辉丰股份股票,且在2018年4月19日之后卖出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以依法继续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辉丰股份及相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
索赔缘由:
资料显示,辉丰股份之所以引发大批量股民索赔,是源于早前于2019年12月26日辉丰股份收到的一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辉丰股份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1、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其中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
2、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
3、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刘华浩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其本人多年证券虚假陈述办案经验,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辉丰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赔偿投资损失。
刘华浩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本案虽然是代表人诉讼,但尚未登记及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是否无法自动获赔的,因此,相关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切不可躺在权利上沉睡,应积极与相关律师联系了解索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