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9日,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浪奇)发布公告称,公司因财务造假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一、广州浪奇在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广州浪奇《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6,234,322,859.99 元,虚增营业成本6,023,835,603.98 元,虚增利润210,487,256.0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8.07%;《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6,651,448,598.32元,虚增营业成本6,450,009,272.10 元,虚增利润201,439,326.2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56.57%。
二、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存货,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广州浪奇《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金额为 956,423,831.44 元,占当期披露存货金额的75.84%、披露总资产的13.54%、披露净资产的50.53%;《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金额为1,082,231,342.91 元,占当期披露存货金额的78.58%、披露总资产的 12.17%、披露净资产的56.83%。
三、广州浪奇在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代理广州浪奇投资者索赔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表示,广州浪奇连续两年虚增营业收入超百亿,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对购买广州浪奇股票的投资者构成严重误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其本人多年证券虚假陈述办案经验,初步判断凡在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买入广州浪奇股票,且在2020年9月27日之后卖出广州浪奇股票,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广州浪奇及相关责任人员赔偿投资者的相关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确认为准)。
资料显示,早在2020年9月27日,广州浪奇就曾发布《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存放于瑞丽仓、辉丰仓的库存货物价值分别为453,050,720.94元、119,315,806.58元的货物遭到仓库保管方的否认。上述公告发布后,广州浪奇的股价连续两个一字跌停,且此后股价持续下跌,从公告前的5.7元,一度跌至3.34元,股价跌幅高达41%,股民损失惨重。
另查,2020年9月30日,广州浪奇的股东户数为34249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