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正在诉讼
安硕信息索赔案(已有一审胜诉判决)
发表时间:2017-12-28     阅读次数:     字体:【

2016年12月,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证券索赔律师团队代理的首批诉安硕信息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已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索赔资料,近期该案已有部分案件获赔法院一审胜诉判决,判赔比例近七成。

现: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证券索赔律师团队继续征集安硕信息受损股民追回因安硕信息证券虚假陈述而造成的投资损失。

一审法院确定的索赔条件:凡在2014527日至2016614日期间买入安硕信息,且在2016614日继续持有,或在2016614日之后卖出安硕信息股票的,存在亏损的股民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安硕信息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咨询方式:刘华浩律师,18027131914

单位: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中信广场3002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证券索赔律师团队已经成功帮助佛山照明、海润光伏、美达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股民打赢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诉讼,并且代理股民正陆续或已经获得赔款

索赔事由:

20161220日,安硕信息公告称公司因误导性陈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决定书》(【201613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安硕信息披露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不符合现实状况、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且披露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具有片面性,存在较大误导性,并决定对安硕信息处以60万元的罚款。具体如下:


(一)、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不符合现实状况。
1安硕信息业务收入均为传统软件等业务收入,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收入
极小。
2安硕信息宣传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商业运营能力有限。
(二)、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
1、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决策随意。
2、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资金计划不充分。
3、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可行性研究不足。
(三)、安硕信息宣传披露互联网相关业务信息具有片面性。
1安硕信息选择性披露利好消息,规避不利信息。
2、混淆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概念。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股民需提供的诉讼资料:

1、股民身份证(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股民买卖涉虚假陈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载明身份证号,并加盖证券公司的章

 
上一篇:st昆机索赔案(已获法院受理立案)
下一篇:方正科技索赔案(管辖权争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