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媒体关注
上海绿新索赔案一审胜诉 首批股民判赔超630万元
发表时间:2017-12-27     阅读次数:     字体:【

近日,《投资快报》记者近日从多位证券维权律师处获悉,其代理的上海绿新(002565,股吧)(现顺灏股份002565)股民首批索赔案件已经于近日收到了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一审胜诉判决,至此,又一重大投资者维权索赔案件获得了一审法院的支持,大大增强了中小投资者维权索赔的信心。

  事实上,近期除上海绿新(现顺灏股份)投资者索赔案件获得一审胜诉判决外,安硕信息(300380,股吧)和大智慧(601519,股吧)投资者索赔案件也获赔了一审胜诉判决。

  首批判赔超630万元

  据了解,本次获得一审判决的投资者人数共计20人,总的索赔金额高达80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上海绿新(现顺灏股份)赔偿该20名投资者的损失超过630万元。如不考虑计算方法的差异及计算误差的影响,平均判赔比例为80%。判决显示,法院考虑到2016年1月4日至1月7日,A股市场实施熔断,深圳成指、包装材料版块指数及被告股票均发生大幅下跌的现象,在计算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的赔偿数额时酌情扣减了20%的市场风险。

  维权律师表示,本次仅是部分案件的判决,预计后续还将陆续收到其他案件的一审胜诉判决。

  根据上海绿新(现顺灏股份)9月中旬发布的涉诉公告显示,截至2017年8月底共有275名投资者向法院对公司提起了诉讼,涉及的诉讼金额为4,535.88万元。

  有维权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在收到本次判决不久前 ,已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新递交了一批上海绿新的索赔案件,本次收到胜诉判决后,预计还将有更多的受损股民参与。

  索赔缘由:两大违法行为

  据悉,本次投资者索赔与上海绿新(现顺灏股份)2016年7月27日收到的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

  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绿新(现顺灏股份)涉及的违法行为共有两个:第一,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王丹的关联交易行为。第二,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

  对此,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表示,上海绿新(现顺灏股份)的信披违规行为,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给投资者购买上海绿新(现顺灏股份)的股票造成了误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应当赔偿受损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符合条件的股民仍可索赔

  根据目前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显示,本案一审法院确认的索赔条件为,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上海绿新(现顺灏股份)股票,且在2016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在本次索赔的条件范围内。

  刘华浩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此类虚假陈述证券责任纠纷案件以行政处罚为依据,法律及事实依据充足,胜诉概率均比较大,此前其代理的佛山照明(000541,股吧)、美达股份(000782,股吧)、海润光伏等案件均已经成功获赔,其代理的部分其他案件也陆续获赔的一审胜诉判决。

  刘华浩律师提醒广大上海绿新(现顺灏股份)投资者,凡是符合目前一审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均可继续参与索赔,切莫躺在权利上沉睡,以致丧失拿回投资损失的机会。

  针对本次投资者索赔,上海绿新(现顺灏股份)已经提前做好了预案,上海绿新(现顺灏股份)已经于2016年8月18日公告称:按照最坏的结果计算,公司估算启用对浙江德美事件所涉及的涉案人员能够追赃回来的其他应收款款项,应该足以完全偿付公司可能发生的有关索赔事项,且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可能发生的有关索赔不足部分为上海绿新承担兜底补偿责任。

  一审判决对后续案件意义重大

  此外,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也向《投资快报》记者透露,其代理的第一批11位上海绿新(现顺灏股份)投资者,也获得一审判决,合计被判赔294万元。

  其中,重庆股民杨女士,在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上海绿新28800股,卖出8000股,持股均价11.81元/股,其余20800股仍长期持有,法院一审判决可以获赔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合计72716元。

  厉律师告诉记者,这11位股民来自江苏、重庆、浙江、湖北、北京、江西等地,其中,获赔金额最大的是75万元,最小的是2万多元。虽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对后续案件具有重大风向标意义。

  2017年9月13日,顺灏股份发布诉讼公告称,截至2017年8月底共有275名投资者向法院对公司提起了诉讼,涉及的诉讼金额为4535.88万元,其中,有22位投资者已经申请撤诉。

  附:证监会对顺灏股份开的行政罚单

  2016年7月27日晚,被告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顺灏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王丹,时任顺灏股份董事长,2009年8月18日至2015年6月30日任顺灏股份总经理,顺灏股份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王丹为顺灏股份的关联自然人。

  2012 年至2014年期间,王丹连续多次与顺灏股份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达到21,769,703.13元,已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所规定的关联交易。但顺灏股份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0.2.3条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2014年3月28日,顺灏股份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涉及协议标的的金额368,000,000元,已经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9.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标准,应当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时”披露,顺灏股份未及时披露。

  顺灏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顺灏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2、对王丹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3、对张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4、对刘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5、对高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上一篇:证监会火速查处超华科技 受损投资者可以维权
下一篇:开庭备诉 证券维权律师两头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