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8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维维股份”)发布公告称,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0〕2号)。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维维集团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为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经查,2017—2019 年期间,维维股份或其子公司维维六朝松面粉产业有限
公司、维维粮仓粮食储运有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徐州正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铜山县棠张包装箱厂、徐州秋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永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长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中间方,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维维集团。上述资金划拨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维维集团对维维股份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
经统计,2017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702,90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6.42%。2018 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 896,80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2.98%。2019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 1,153,65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55%。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表示,如维维股份因上述违法行为收到证监会的正式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初步判断,凡在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买入维维股份股票,且在2020年5月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索赔诉讼,要求维维股份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具体获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证券索赔律师团队已经成功帮助佛山照明、海润光伏、美达股份、大智慧、方正证券,超华科技等多家上市公司股民打赢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诉讼,并且代理股民正陆续或已经获得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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