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3日,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风华高科”)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初1464号、[2020]粤01民初15-19、 22-28、173、207-212、381-382、430-435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何宇等28名自然人股东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何宇等28名自然人股东合计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89,496,489.62元,法院一审判决风华高科向原告何宇等26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人民币88,555,496.31元,获赔比例高达近99%。
代理该案索赔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表示,至此,投资者诉风华高科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索赔。
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相关条件显示,凡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买入风华高科股票,且在2020年8月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风华高科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风华高科及相关责任人员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风华高科目前的股价相对于其索赔区间内的股价已经翻倍,部分在索赔区间内的买入,且一直持有的投资者可能账面存在大幅盈利情况,但依然不影响其索赔资格。
刘华浩律师解释道,由于投资者索赔的是,针对风华高科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推定损失,因此,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的损失已经固定,现在风华高科股价涨跌与索赔没有关联。